闽20类病种将纳入大病保障 儿童大病医保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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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2/9/6 11:42:06) 浏览:2294 回复:0
东南网(微博)—海峡都市报(微博)讯(记者 章微)
昨日,本报A2版报道了卫生部的新政策《8类大病将获补90%医疗费》。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今年内,我省新农合参合农民,患上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等8类大病,最高也将获补90%的医疗费。此外,我省将在1/3新农合参保地区试点肺癌等12类大病医保和救助,并逐步向全省铺开。也就是说,在将来,我省将有20类大病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障和救助。目前,相关政策正在拟订中。
参合农民8类大病 最低补七成医疗费
昨日,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目前,我省已经在着手新农合8类大病的大病保障和救助。这8类大病分别是: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其中,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大病医保已经于2010年在我省试点,2011年全面启动。目前,部门正在制定其他6类大病的相关政策,一旦政策实施,这6类大病将享受和其他普通病种不同的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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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新农合参合农民,患上6类大病病种中的一种,可获补70%的医疗费,个人自付30%。属于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如低保等),除获补70%医疗费外,医疗救助基金还补助20%,也就是说,最高可获补90%医疗费,个人只需自付10%。
低保对象患12种病 可获补90%医疗费
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我省还将在全省1/3地区,试点其他12类大病保障和救助,普通参合农民可获70%医疗费,属于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如低保等),可获补90%医疗费。这12类大病分别为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
试点后,12类大病保障将逐步推广到全省,在将来,全省参合农民都能享受20类大病保障和救助,最高可获补90%医疗费。目前,这一政策也在拟订中。
在这20类大病保障和救助政策出台前,我省已经出台新农合大病补充补偿的大病医保政策。这两个补偿政策是否矛盾?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说“可累计补偿”。这20类大病,先按70%~90%补偿,报销后仍自付1万~1.5万元,还可进入大病补充补偿,按自费部分70%~80%补偿,封顶补偿20万元。具体办法将于近期出台。
□提醒
儿童大病医保已启动 符合条件可申请
在8类大病医保中,我省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的大病保障和救助已经启动。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的0~14周岁的患儿,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个人最低自付一成。
先心病具体费用标准如下: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2.7万元/例。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小于1岁(含1周岁)3万元/例,1~3岁(含3周岁)2.8万元/例,3~14岁(含14周岁)2.5万元/例。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2万元/例。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新生儿、小婴儿(含6足月)3万元/例,大于6个月(不含6足月)2.6万元/例。
在白血病方面,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8万元/例,中危组10万元/例,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8万元/例。
以上疾病的治疗费用,将由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的70%,个人自付定额标准的30%。属于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的70%,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的20%,个人自付定额标准的10%。医疗救助金额不受各地医疗救助封顶线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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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推开大病保险试点
N据新华社电
记者5日从国务院医改办获悉,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等六部委日前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会议指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政策性很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开展大病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意见,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主任孙志刚在会议中指出,在筹资方面,国家层面对具体筹资标准不作统一规定,各地在测算筹资标准时应根据综合因素进行精细测算;在保障方面,文件没有简单地按照病种区分大病,而是根据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经济负担能力对比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