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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推定来获取本罪明知的合理性

楼主.
发表时间 (2012/8/14 15:16:37)    浏览:2206    回复:0
  首先,推定并非主观臆断 ,而是根据客观事实推导行为人的心理状态 ,客观事实正是检验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根据或标准。“通过运用证据而得出结论与通过推定而得出结论这两种手段之间的区别仅仅是一种程度上的区别。”[3]同理 ,运用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与根据事实推定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也只是程度上的区别 ,并没有质的差异。此外 ,推定作为一种思维形式 ,是一个三断论推理的逻辑结构,符合三断论的公理。由上可见 ,根据推定理论与逻辑原理 ,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时 ,完全可以采用推定方法。[4] 
    其次,采用推定方法认定明知,一方面解决了司法机关难以证明明知的问题 ,不致放纵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也符合《刑法》第312条及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的规定 ,在使明知的含义有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的同时也不至于扩大打击面 ,因为推定以客观事实为根据 ,并且允许反证,当行为人以事实证明自己不明知时 ,推定结论就不成立。 
    再次,事实上 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也有承认推定是证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手段的先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0年 7月 6日《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 4条规定 :“走私淫秽录像带 5- 10盒以上 ,淫秽录音带 10 - 20盒以上 ,淫秽扑克、书刊、画册 10 -20副 (册 )以上 ,或者淫秽照片、画片 50 - 100张以上的 ,可以认为是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再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上述条款所称明知:(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据此 ,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行为人没有合法的证明、走私淫秽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推定是否明知是赃物或是否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这种推定是具有常理根据的。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网http://www.007lv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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